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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9-13 16:18:18 作者: 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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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2日


陕西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精神,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积极推广“信易贷”模式,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帮助银行等金融机构进一步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切实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为谱写陕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3年末,实现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政府部门和公共事业单位数据来源、金融机构信息服务三个“全覆盖”,陕西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称秦信融平台)累计实名注册企业10万户(含个体工商户);力争到2025年末,助推全省信用贷款余额不低于12000亿元,其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20%左右。

二、主要原则

(一)统一部署,协调联动。建立健全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协调作用,加大组织推进力度和资源投入。坚持实用性、可采性、可拓展、可持续,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确保信息归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构建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企业等多方联动的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 

(二)需求导向,共享共用。紧紧围绕满足金融机构、市场主体的实际需求,通过建立共享机制,推动各级政府、公共事业单位及市场主体所掌握的涉企信用信息广泛应用,充分发挥地方征信平台信息中介和融资中介功能,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覆盖面、可得性和便利度。

(三)强化应用,保障安全。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联邦学习等技术,挖掘信用信息价值,增加征信有效供给,丰富应用场景,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规范信息使用权限和程序,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1.建设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陕西省级节点。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设立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陕西省级节点(以下简称省级节点),构建省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服务数据库,开发融资信用信息服务、应用成效管理和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对接管理等功能,与陕西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做好衔接,加强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共享,优化应用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大数据服务中心)

2.推进秦信融平台提质扩能。聚焦接入机构业务需要,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平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开展信用评价,供接入机构使用,为金融产品开发、贷前贷中贷后信用管理等提供便利。突出秦信融平台省级地方征信平台主渠道作用,优化信用报告查询功能、平台统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平,带动引领其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规范有序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各市(区)政府〕

3.促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规范发展。各市(区)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现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地方征信平台,合法合规开展融资服务业务,落实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管理、授权管理和平台服务等规范要求,强化对接入机构信用信息服务,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秦信融平台已覆盖的市(区)原则上不再新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

4.加强融资服务平台对接。推动各级各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规范对接省级节点,实现与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互联共享。制定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接入管理、授权管理等制度,按照国家要求做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安全评估、授权评估等接入审查工作,加强监督,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推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做好企业授权工作并开展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相关业务。符合接入要求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积极与省级节点对接,不符合接入技术要求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先行与秦信融平台对接,接受省级节点规范化管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各市(区)政府〕

(二)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5.实施信用信息清单管理。立足我省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服务工作实际,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清单的基础上,编制我省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清单,明确信用信息共享内容、方式、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在企业充分知晓、明确同意、主动授权的基础上探索开展部分经营类信息(不涉及商业秘密)共享,确保企业信息安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

6.压实信用信息共享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区)要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按照国家和我省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清单(见附件),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省级节点及时、准确、完整、安全共享相关信息,并对相关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国办发〔2021〕52号文件已经明确“总对总”共享但尚未实现或共享内容不充分的涉企信用信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区)要先行推进共享并积极协调解决存在的相关问题。鼓励企业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版权局、省税务局、西安海关、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省法院、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区)政府〕

7.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效。发挥省级节点作用,充分共享国家层面“总对总”对接数据,推进与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部门信息管理系统、地方征信平台等互联共享,强化信用信息资源整合,不断提升信息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省级节点加强与秦信融平台、其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息共享,向接入机构提供公开信用信息的查询,或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向接入机构批量推送信用信息,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信用信息支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务大数据服务中心、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区)政府〕

(三)优化信用信息服务。

8.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监测体系。出台企业信用评价指引,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按照指引对平台注册企业开展基础性信用评价,供接入机构参考使用。引导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接入机构合作,针对不同融资服务场景,充分挖掘信用信息价值,开展对中小微企业的个性化信用评价和精准“画像”,提升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信用状况的识别能力。出台获得贷款企业风险研判指引,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加强对获贷企业信用状况的动态监测,分析研判风险并及时推送接入机构参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各市(区)政府〕

9.引导金融机构应用信用信息。鼓励金融机构将企业信用作为风控体系重要参考因素,将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业务审核、管理,降低金融机构对传统抵质押物的依赖,增强客户识别能力和信贷投放能力,提高信用贷款和首贷比重。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推送的风险研判信息,加强风险管控,优化融资产品,提升银企对接精准度。金融机构要将融资成效、获得贷款企业履约情况等共享至秦信融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各市(区)政府〕

10.探索建立金融纠纷高效处置机制。支持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结合金融案件诉讼、仲裁流程及特点,开发实现中小微企业贷款“线上公证”“线上仲裁”机制的相关功能,积极探索金融数据直达线上诉讼、仲裁接口,高效处置金融纠纷。依法依规对认定的恶意逃废债等行为开展失信惩戒。积极运用区块链线上公证,协助金融机构风险前置,高效化服务中小微企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陕西银保监局、省法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区)政府〕

(四)建立长效规范管理机制。

11.加强授权管理。省级节点加强企业信用信息授权统一管理,对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注册企业信息授权情况进行监管。按照授权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授权书文本,满足各信息提供部门和单位对信息共享应用的授权管理要求。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完善平台注册企业身份认证和授权动态管理功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各市(区)政府〕

12.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省级节点和接入机构要制定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省级节点要加强对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安全评估和日常监测管理,实现信息来源可溯、去向可查。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对接入机构信息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管理,保证信息合规共享应用。各接入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信息使用安全管理机制,严格遵守国家和省信息安全管理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各市(区)政府〕

13.切实保障信用主体权益。严格执行企业授权制度,未经企业授权省级节点不得向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提供企业非公开信用信息,不得向接入机构提供企业非公开信用信息原始明细数据;要为注册企业免费提供其自身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要向接入机构提供畅通的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渠道,2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提出的异议申诉转交省级节点,配合做好异议处理和信息更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各市(区)政府〕

14.加强信用信息应用监管。加强对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严肃查处非法获取、传播、泄露、出售信息等行为,严肃查处未经脱敏处理或未经信用主体授权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信息等行为。造成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各市(区)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具体推进的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统筹推动相关工作,协调解决突出难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实现本领域相关信息系统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各市(区)要加大工作力度,按照本方案要求完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相关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区)政府〕

(二)强化政策支持。持续完善普惠金融相关信贷产品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分担政策措施。充分利用融资担保业务降费补贴、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等政策功能,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区)政府〕

(三)开展推介活动。持续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服务推广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入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深入产业园区、科创园区等中小微企业聚集区开展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推介和银企对接活动,引导企业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实名注册。接入机构要充分调动普惠、科技、运营等力量,线上线下同步开展宣传推广,及时对平台注册渠道、使用方法、金融产品等进行说明,保证应用推广成效。举办“金融知识普及月”“信用记录关爱日”等主题活动,宣传推广信用信息共享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典型做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区)政府〕

(四)加强检查督导。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区)要按照归口管理和属地原则要求,切实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检查指导,确保实施方案落细落实。开展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接入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效监测,建立通报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各地各部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实名注册企业、入驻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融资规模、信用贷款余额等情况,对工作力度大、成效明显的部门和市(区)工作经验予以推广。〔责任单位: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区)政府〕

附件:陕西省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清单